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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滨旧将向大连人讨回数百万元 只因合同中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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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足球报

特约记者张翰然报道 曾经的阿尔滨法国外援瓦罗,已经离开中超数年了,但是最近有一条新闻让人们又把目光聚焦在他身上——这一次,依旧是因为他与前东家阿尔滨俱乐部有关肖像权合同解约金的纠纷。

自2014年直到2021年,6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不断地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被执行人,也从阿尔滨俱乐部、一方俱乐部过渡到了现在的大连人俱乐部,由于还有欠款未讨回,因而最近瓦罗再次状告现在的大连人俱乐部,要求对方赔偿470万元余。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瓦罗最开始追讨的折合人民币11350772元的解约金,如今已经变为4706541元。也就是说,瓦罗此前已经追索到了自己超过半数的赔偿金,那么他是如何做到的呢?

▲瓦罗追讨金额已经变为4706541元

瓦罗是在2013年1月9日加盟的大连阿尔滨俱乐部,双方签约三年。然而一个赛季过后,瓦罗无论是出场时间还是进球效率都十分有限,双方在2013年11月16日完成解约并且达成协议。瓦罗诉称,2013年1月1日,阿尔滨俱乐部、阿尔滨投资公司分别与他签署《中超足球俱乐部运动员工作合同》(以下简称工作合同)和《个人肖像权协议》(以下简称肖像权协议)。

其后,各方协商提前终止工作合同和肖像权协议,工作合同和肖像权协议于2013年11月16日解除;作为解除工作合同的条件,阿尔滨俱乐部于2013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16000欧元(税后);作为解除肖像权协议的条件,阿尔滨投资公司支付原告2296000欧元(税后)。但是到双方约定的最终时间2014年5月1日前,仍旧未收到所有款项,因此向大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8日,瓦罗要求1、阿尔滨俱乐部向原告支付肖像权使用费1312000欧元(税后);2、阿尔滨俱乐部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9600欧元。根据当时的汇率计算,这笔欠款大概折合人民币为1135万元左右。

▲瓦罗与大连阿尔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这个过程中,大连阿尔滨俱乐部提出了自己的异议,理由如下:第一、肖像权协议仅为工作协议的补充部分,工资是通过支付肖像权的形式发放的,因此双方已经结清款项不存在拖欠;第二,阿尔滨俱乐部与瓦罗的纠纷应该属于行业范畴,应该由国际足联或者中国足协来管理;第三,阿尔滨从未使用过瓦罗的肖像做任何谋利手段,因此没有支付其肖像权的理由。而后来的大连一方和大连人俱乐部,则分别向法院提及申诉,此争议均在两家俱乐部接手之前产生,一方俱乐部与大连人均不知情,因此不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一些业内专家和经纪人的分析,大连阿尔滨当时与瓦罗签定工作合同以及肖像权使用协议,有可能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帮助瓦罗合理避税,但是最终带给了自己无穷无尽的麻烦。其余两家俱乐部因为不是谈判直接参与者,也肯定不会心甘情愿跟着买单,而且大连一方和大连人俱乐部都提交了有关收购谈判的会议纪要,表示在收购俱乐部的过程中对于债务问题不知情,但是这些证据都没有被法院采纳,而无论是一方还是大连人也都不服,事情就这样一直拖了下来。

但是法院给出的态度很明确:瓦罗上诉这件事法院也受理,认定瓦罗的诉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认定赔偿金额为1541600欧元。同时认定大连一方俱乐部和后来的大连人俱乐部具有继承债务的责任。

▲瓦罗效力阿尔滨时期

同样是讨债官司,为何瓦罗就赢了,甚至还追回了超过半数的欠款?

一般来说,在中国职业联赛范围内签订的所有工作合同,原则上首先归中国足协管,中国足协裁定不了的可以由国际足联管。一般情况下,中国的地方法院是不受理与足球运动员合同纠纷有关的任何诉求的。

近一两年,无论是大连超越,还是大连千兆、辽宁宏运,中国球员被严重欠薪后,由于俱乐部注销解散后,中国足协无法就欠薪问题进行仲裁,而球员的合同中又都明文规定,对发生争议约定,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起诉讼;如为中国籍运动员,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如为外国籍运动员,可继续向国际足联提起诉讼,国际足联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辽足球员心理苦

正因为中国球员的合同中被限定了诉讼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使得他们无法向法院就自己的劳动合同纠纷,就欠薪问题提出申诉。至于外籍球员或者教练,他们倒是可以向国际足联提出仲裁申请,但俱乐部主体还在,一切都好说,而一旦俱乐部主体没了,即便把裁决书发给中国足协,中国足协也没有办法去执行。

在瓦罗之前,文加达曾经被大连实德拖欠了工资,也多达几十万美金,尽管上诉国际足联且胜诉,最终似乎也没有追讨到这笔费用。

而瓦罗“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合同中有这样一句话:“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争议可由任何一方递交至国际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香港法院;基于任何一方已递交至上述法院,另外两方保证不再就相同标的递交至其他法院。

▲“争议可递交至法院”,使得瓦罗讨债赢得了主动权

瓦罗的合同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工作合同,双方没有纠纷,而对于纠纷的解决机构约定的只有国际足联,不包括地方法院;真正纠纷的是肖像权合同,对方在争议解决机构方面增加了除国际足联外的俱乐部所在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因为负责向瓦罗支付薪水的公司中包括阿尔滨香港公司。正是因为增加了两地不同的法院为约定解约肖像权纠纷的机构,使得瓦罗整个变为了主动。

也就是说,瓦罗与阿尔滨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可以向合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者香港法院递交诉状,也正是因为有这个约定,大连市中院才受理了这起诉讼。同时,因为双方的约定,瓦罗已经向大连市地方法院递交了诉状,被诉人无论是阿尔滨还是一方,或者大连人,也不能向国际足联另外提起诉讼了。

事实上瓦罗也可以选择向国际足联提起诉讼,根据合同字面意思的约定,他应该也会胜诉,但国际足联有一个问题,就是执行问题。国际足联对于宣判案件的执行有各种明文规定,比如拒不执行的可以减少引援名额、罚款、罚分甚至降级。但这都是建立在欠薪主体依然存在的前提下,且没有出现过转让。比如说曼萨诺诉贵州违约欠薪一案,对于贵州是非常有约束力了,中国足协也好执行。但是对于一些已经不再是会员的俱乐部、已经注销的俱乐部来说,中国足协执行难度就要大很多了,毕竟中国足协是民间组织,不是执法机关。

▲贵州恒丰与曼萨诺的纠纷,和瓦罗一案大有不同

而法院则大为不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扣划了一方足球俱乐部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帐户内存款6248790.29元,扣划了一方足球俱乐部在中国光大银行大连软件园支行帐户内存款395441.08元。这两笔相加为644万4231元,全部赔付给了瓦罗。法院有查封账户、监控账户,随时从账户里划拨款项的权力,这些作为行业协会,民间机构,显然是做不到的。

瓦罗的肖像权纠纷,被认定为涉外民事纠纷,因此被受理了。法院在裁决书中写道:“双方基于个人肖像权解除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故属涉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的规定,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肖像权解除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均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争议的准据法,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系双方基于《个人肖像权解除协议》的履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根据该协议第五条“本协议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任何争议可由任何一方递交至国际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香港法院;基于任何一方已递交至上述法院,另外两方保证不再就相同标的递交至其他法院”的约定,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一方提起诉讼后,其他方不得再向其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瓦罗依据该约定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诉讼有管辖权。如果是纯工作合同纠纷,恐怕也会被驳回。

▲更多被欠薪球员面临的则是讨薪无门

目前中国球员讨薪之路非常难,辽宁宏运,大连千兆,大连超越,他们都因为所属俱乐部主体不复存在,中国足协没有具体的管辖对象而讨薪无门。中国足协的确没有办法处理,因为俱乐部已经注销,而法院认为,这是行业内纠纷,应该找行业协会解决。

据悉有一家欠薪的俱乐部,从球员到一般员工、看门大爷、开车司机,保洁阿姨和食堂大叔都被欠薪了,但是最终除了球员外,其他人都追讨回了被拖欠的工资,理由很简单,法院受理了。因为他们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但是球员被拖欠的工资,法院则不予受理,认为存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应该由行业协会专门机构解决。

事实上,国际足联也在章程中也特别提出“除国际足联章程特别约定其外,其他任何事务不得求助于普通法庭”。因此,中国足协也没有办法去协助被欠薪球员,毕竟是国际足联的会员,也只能照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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